勞工處最新更新惡劣天氣 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 Author: Kay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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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ublished Date: 2024-05-22 1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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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天氣下未能返工不應扣薪

 

勞工處今年 4 月重新編製《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訂出「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主要內容框架」,就不同暴雨及颱風警告信號生效下,僱員的上下班、工資津貼等安排提供指引。

《守則》訂明,​​熱帶氣旅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僱員由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毋須上班、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僱主須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工作時數。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仍必須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僱主應另外發放當值津貼及往返工作地點的特別交通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減少僱員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工作時間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信號正生效,僱主便須負起補償責任。


《守則》另訂出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在戶外及空曠地方的工作安排,例如當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生效,主管應立即暫停僱員在戶外及空曠地方的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地方暫避。

《守則》並非強制措施,勞工處稱,僱主與僱員制定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時,不應一刀切採取劃一的工作安排,應盡量體諒每位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資料來源轉自YAHOO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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